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撤銷權屬於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權利,當然也就是由債權人才能行使。通常在債務人的行爲對債權造成損害或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了。那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具體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權、質權的;
9、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二、民法典關於撤銷權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綜上可知,在上述9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而關於撤銷權是受到《民法典》調整的,具體的規定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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