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老闆欠薪不給怎麼辦?
一、如果遇到老闆欠薪不給怎麼辦?
不發工資的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自己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二、單位拖欠工資可以辭職嗎?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既包括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數額,也包括由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
如果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人的工資報酬,構成了對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權益的侵犯。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議勞動者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多長時間算拖欠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拖欠工資是違反了《勞動法》最基本的原則,勞動者付出勞動力就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這樣才處是正常的流程,如果單位破壞此法律的規定,那麼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造成的情節嚴重的話,那麼還需要承擔刑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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