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如何鑑別借條的真假
一、債務糾紛中如何鑑別借條的真假?
借條可以通過筆跡鑑定確認真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爲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准許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鑑定人後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應當載明鑑定事項、鑑定範圍、鑑定目的和鑑定期限。
二、借條做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借條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爲。
經過筆跡鑑定之後,如果確認借條是僞造的,而且也從來沒有存在借貸關係,原告等於是捏造債務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種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爲已經構成虛假訴訟罪,不過,若真實存在借貸關係,且借貸關係是合法的,債務人還是必須要還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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