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取得是否能約定?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範圍、擔保範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
一、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的條件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權。留置權具有對抗其他物權的效力,對留置物享有其他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得以其權利對抗善意的留置權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總之,從上述的分析可知,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
二、如何排除留置權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於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採取其他措施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留置權本身是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是《擔保法》規定的法定質權,其取得條件、範圍、及其解除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在約定中做出違反法律的條款不予承認。但雙方可以根據現實條件約定解除留置權,即債權人自願放棄其權利。以上就是關於留置權的取得是否能約定的內容,如需更多幫助請登錄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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