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分欄表具體是怎樣的?
一、債權債務分欄表
所有的明細賬都需要做月結,所有涉及對方科目的往來賬都是債權債務,比如債權有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務有應付賬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
債權:應收賬款 應收票據 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 其他應收款 預付賬款等等。
債務: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 應付票據 應付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利息 應付稅費 應付債券其他應付款 預收賬款等等。
二、債務糾紛官司要準備什麼證據
(1)原告(債權人)應提供: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2)被告主要提供:
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僞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具體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爲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爲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爲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債權和債務涉及到的是雙方的利益,債務人不及時履行責任,或者履行的過程的有疏漏,都會造成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明確債務責任,認真履行,對債務人來說是監督,對債權人來說是放心。如果朋友還想了解債權債務的其他內容,可以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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