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改革前的債務由誰還
一、單位改革前的債務由誰還?
單位改革前的債務一般由改革後的法人償還,根據法律、法規和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客現實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務原則上應由改制後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不論企業改制採取何種形式,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正確確定債務的承擔主體,是處理企業改制後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關鍵。
二、債務承擔約定效力的認定
對被改制企業債務的承擔,應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解決。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佈的《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確定底盤價格前,要對被出售企業原有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隨企業出售轉移給購買的單位和個人,並由有關方面簽訂合同予以確認。”具體而言,關於被改制企業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約定,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對被改制企業債務的轉讓或分擔,債權人曾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後未提出異議的,應按改制時有關各方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企業改制時約定部分或全部債務轉由主管部門或其他企業承擔,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的,應按改制時有關各方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3.企業分立時對資產和債務明確進行了分割,分立後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組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後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4.企業出售(指企業出售後由購買者按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企業全部債務由購買方承擔、債務隨企業資產轉讓的,若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應按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購買方不論是否再辦新企業以及新企業所用名稱與原企業是否同一,都應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若訴訟中債權人未認可,該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應由出售方(即企業清理責任承擔者)與購買方(即企業財產接受者)承擔連帶責任,出售方承擔責任後可依約定向購買方追償。
5.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企業全部債務由出售方負責處理的,不論訴訟中債權人是否予以認可,都應按約定確認債務承擔主體,由出售方在出售企業所得價款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6.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明確約定企業部分債務由購買方負責償還,部分債務由出售方負責償還,企業實行零資產出售的,若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可按約定分別確定債務承擔主體;若債權人不予認可,該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且因購買方未就購買企業支付對價,應由購買方與出售方在原企業財產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出售方或購買方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依約定向對方追償。
對於單位改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債務形成原因所認定的類型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按照法律規定來對債務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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