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證期間可以分成約定和法定兩種。前者通常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保證合同裏邊做出約定,而後者則是沒當事人都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之下,直接由法律來規定,在我國法律所規定的保證期間通常爲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後的六個月。
保證期間,其實也就是除斥期間,是按照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的,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好的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權將持續存在。只要債權人向其相對應的一般保證人提起了訴訟或是總裁之後,或者是向擁有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了相應的需要承擔一定保證義務的要求時,債權人的請求權就得到實現了,其保證的期限也就終結了。緊接着就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就此開始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相對應的起算方式是略有不同的。
一般保證債務相應的訴訟時效起算相關的條件和時間是:
通常情況下,其起算的前提條件應該是債權人決定對主債務人提起相應的訴訟或者是仲裁之後,當其判決生效的那一天開始起算。如果債權人消極對待,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在保證期限之內並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相關的訴訟或者是仲裁,將很快失去自己的訴權,也就相當於其保證債權已經消滅,而其中的保證人則免除了相應的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相應的保證訴訟時效的起算相對應的條件和時間是:
具有連帶責任保證的相關債權人在其保證期間滿之前,應該要求其保證人承擔自己的保證責任,而且從債權人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相應的訴訟時效了。它不用等到主債務人提起相應的訴訟或是仲裁,也不用等到其判決生效,只需要在其法定的保證期限之內提出要求即可。
而訴訟時效在開始起算之後,能否中止或者說中斷情況略有不同:
在一般的保證當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時候,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隨着一起中斷了。但是在連帶責任的保證當中,即使是主債務相應的訴訟時效中斷了,其保證債務時效是不會中斷的。
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出於以下幾種原因:
第一個原因就是在一般保證當中,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義務主要取決於在主債務人的財產經過相關的裁決或者是仲裁併且依照相關法律強制執行之後,是否有剩餘或者是剩餘了多少來決定。
第二個原因是,在一般的保證當中保證人所承擔責任的風險是比較小的,從較爲公平的角度來說,債權人和債務人是要一起承擔風險到最後的。
第三個原因是在連帶的責任保證當中,保證人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如果說債權人僅僅對主債務人提出了訴訟,但是卻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的話,就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實指的就是在訴訟實現的期限滿之前的六個月以內,權利人出於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是阻礙因素而不能行使其請求權的原因,訴訟的時效會中止。當導致其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後的那一天開始,將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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