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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權債務定性成什麼?

一、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性質認定

離婚時債權債務定性成什麼?

1、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爲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

2、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定性

1、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三、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個人債務認定

1、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對於選擇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說,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他們必須處理好的就是共同財分割、債權債務承擔以及有子女的需要解決子女的問題。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離婚時債權債務定性問題是其中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需要區分好婚前婚後以及個人債務等。遇有不明確的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標籤:債權債務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