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在承擔債務責任的時候,有時候我們需要承擔一種連帶責任,那麼什麼是連帶責任呢?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有哪些呢?針對這個兩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係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爲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係。
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爲,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爲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爲標的的債務,稱爲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爲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爲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夥內的各合夥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着債的關係,且爲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係爲前提的,沒有債的關係,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係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爲不可分。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絕對的。債務不可侵害性是對責任人而言,對責任人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不受這種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爲、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爲民事法律關係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爲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
(四)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在經過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什麼是連帶責任了吧。而要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必須要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行。如果你對連帶責任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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