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的時間過久是否可以成爲遺失物?
一、埋藏物的時間多久是否可以成爲遺失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於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埋藏物以動產爲限,不動產從其體積、固定性等方面講,一般不會發生埋藏的問題。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於土地(稱爲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於房屋牆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無主物。就是說埋藏於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長日久,由於人爲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經不易確定或不知其歸誰所有。
對於埋藏物與遺失物間的區別,學者間有不同的見解。有的學者認爲不因所有人的意思喪失佔有的,即爲遺失物,而埋藏物必然是所有人有意埋藏的。如本來是遺失物,因自然原因被埋藏於地下的,仍然是遺失物;而埋藏於地下之物,因自然原因暴露於地面的,仍然是埋藏物。這是主觀主義的區別論:有的學者則認爲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僅在於發現的時候,是否處於被埋藏於他物之狀態:如果是,則爲埋藏物;否則就是遺失物。遺失物如果長久埋藏於地下則爲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爲他人拾得,則爲遺失物。這是客觀主義的區別論。
二、侵佔罪中對埋葬物是如何認定的?
侵佔罪中的埋藏物應指明確歸私人所有的埋藏物,其準確定義應爲埋藏於地下的所有人明確的財物。《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所謂埋藏物,是指爲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裏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本罪的客體是私人財產所有權,侵佔國家財物是不能成立侵佔罪的。因此,侵佔罪中的埋藏物應指明確歸私人所有的埋藏物。
綜上所述,埋藏物和遺失物是有本質區別的,即便是埋藏物的時間過久,只要能夠確定所有人,其就不能成爲遺失物。埋藏於地下,經過自然因素暴露地表的,也應該屬於埋藏物。公民撿到埋藏物後應該主動上交給公安機關,如果佔爲己有,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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