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留置權的特徵是什麼?
法定的留置權的特徵是什麼?
所謂留置權,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是留置物。
1、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可以產生雙重效力。
3.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4.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依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與債權存在牽連關係。
3.債權已屆清償期。
4.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爲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係:債權爲主權利,留置權爲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爲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爲留置權爲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以下三點:
1、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爲前提。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爲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
2、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枚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於消滅。
3、置權優先受償的範圍決定於債權的範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範圍內才享有優先受償權: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多餘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於平等地位。
我國的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此時我們在日常說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擔保物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避免出現侵害權益的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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