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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中止情況有哪些

在我們日常的商務活動或者勞動關係的活動中,都存在簽訂合同的關係,那麼合同中又涉及到雙方的很多利益,這時候我們就需要了解到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怎麼行使,在什麼情況下執行不安抗辯權的中止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呢,我們就通過下面的資料來了解一下。

不安抗辯權的中止情況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一、不安抗辯權的中止情況

雙務合同中約定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行使,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即不安抗辯權的中止情況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辯權中止的效力

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爲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爲兩個層次。

在第二段中大概的給出了五點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對於合同的簽訂我們可以從法律中瞭解合同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所以,簽訂詳細的合同內容是不可缺少的,如果還遇到相關內容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相關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