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用益物權什麼意思
一、根據規定用益物權什麼意思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基於一定的目的對他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這是與擔保物權相對的概念。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用益權是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分離,並不改變物的所有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的具體特徵
(1)用益物權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
(3)用益物權具有佔有性;
(4)用益物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或動產。
二、用益物權的具體特點
(1)是對所有權有所限制的權利.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於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徑而取得的權利,也是對他人財務享有直接支配權;
(3)是從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他物。
三、用益物權的分類
傳統上的分類:
①永佃權
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爲條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的沒有期限的耕作和防護的權利。永佃權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一種法律模式。
②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在別人所有的土地上蓋房和居住的權利。我國所有城市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集體所有。在中國沒有私有土地,我國的土地只能單向流轉。
③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爲了實現需役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別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權利。
④典權
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用益物權。典權是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的不動產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交付不動產並收取典價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動產叫做典物。在典權制度中有一個三十年的回贖期,只要沒有超過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贖典物。在典當法律關係中,儘管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所有權的權能都和所有權分離了,但是隻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贖典當物,其就有權回贖典當物。典權的特點:有出賣之實,沒有出賣之名。
物權的種類有很多,比如說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宅基地的使用權,這些都是屬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就是對他人的動產或者是不動產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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