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後補寫借條應該怎麼辦
一、詐騙後補寫借條應該怎麼辦
涉嫌詐騙罪,事後補寫借條不能掩蓋詐騙事實。當事人可以進行報案或者向法律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一般是怎樣的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三、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是屬於刑事案件,如果詐騙人把詐騙的錢退還給當事人的情況下,那麼公安機關可能會稍微的減輕處罰,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詐騙金額決定的,詐騙的金額越高,那麼進行判刑也就越高,詐騙的金額越少,判刑相對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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