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轉讓債權借條有效嗎?
一、強迫轉讓債權借條有效嗎?
無效,要是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逼迫另一方寫下借條或者在事先寫好的借條上面簽字,這種情況下該借條也是會被認定爲無效。此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借條。
在進行了債權轉讓之後一般不需要重新寫借條,需要寫是債權轉讓協議,這樣原來的借條就會被債權轉讓協議所取代,這是需要弄清楚的問題,才能更好的處理債務關係,保護自己的權益。
1、在受到威脅、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無效
2、其內容不屬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護。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脅後,應當立即向公安報案,陳述被逼迫寫下借條的事實,由公安立案查處,也爲日後法院對被逼迫所寫借條的合法性、真實性留下可貴的證據。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借條糾紛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爲三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條上寫了還款日期的,一種是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寫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期到期後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債權人在三年之內沒有催告債務人,就喪失勝訴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確定沒有寫明還款期起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一)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二)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但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就等於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履行的,例如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於行使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行爲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也不起算;
(四)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且否定債權的存在,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五)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債權轉讓的時候有些人的借條並不是一開始就用到的借條,而是後來才彌補的,主要是因爲由一方的當初的借條給弄丟了。面對借條重新開出的情況,很多人都覺得這是沒有效力的,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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