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債務債權1.12W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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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關係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1.保證期間的界定(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2.保證期間的作用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解釋】由於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①正常情況下,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爲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爲2004年1月1日,C爲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爲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於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於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爲從3月1日起計算的2年。②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爲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舉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要求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爲2004年2月1日起計算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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