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放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
2、客觀要件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爲。放火的行爲方式,可以是作爲,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就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爲。
3、主體要件
放火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放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爲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爲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二、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爲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爲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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