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常見的擔保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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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一般都會涉及到擔保的問題。那麼,在實踐中,民間借貸常見的擔保有幾種呢?而作爲其主要形式之一的抵押,廣受歡迎,那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究竟哪些物品能夠設定抵押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具體的介紹。
一、民間借貸常見的擔保有幾種
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保證擔保。
民間借貸中的保證,是指貸款人與保證人約定,當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民間借貸保證可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3、質押擔保。
質押指的是爲擔保債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哪些物品能抵押
1、按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事實上,由於抵押權屬於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所以設定抵押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債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前提是您設定的抵押不存在效力上的問題,而爲了避免出現抵押效力問題,建議您在設定抵押前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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