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權時間是多久?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每個人收自身的認知限制,經常會對一件事情及其後果有錯誤的判斷,有些甚至是重大誤解。法律上亦有重大誤解這個概念,那如果產生了相關情況,既然是誤解,那是否可以撤銷,其期限又如何?帶着疑問,本站網的編輯和大家一起來探討重大誤解撤銷權時間的問題。
一、重大誤解撤銷權時間是多久?
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於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撤銷,此一年爲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概述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爲,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爲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爲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爲。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爲歸於消滅。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爲的一種。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三、條件
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民事行爲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爲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爲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爲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爲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誤解必須是對行爲的內容發生誤解,並導致了行爲的做出;同時,誤解還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既要考慮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又要考慮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爲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通過上文的學習,我們瞭解到重大誤解撤銷權時間一般爲一年內。在現實社會中,誤解難以避免,法律上也賦予了對於重大誤解的撤銷權,便是所謂的“過而改之,善莫大焉”的一個方面。一般的羣衆只需要對上述概念有所瞭解即可,如果正逢遇到相關糾紛的,編輯還提醒大家請抓緊時間行使相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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