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受騙而寫的借條有法律效果嗎?
一般可認定爲無效,因爲首先是以欺騙爲由的,並不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可以申請進行撤銷。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被騙的話,借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1)注意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貨單,電話錄音等等。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須注意對於收集的證據要及時,一般是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則,可能對方已超過舉證期限而不予質證。
同時,爲了確保將來判決的執行、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訴訟時效不應忽視
欠款糾紛,訴訟時效至關重要,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
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建議債權人不要盲目起訴,應當尋找專業人士採取補救措施,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還債協議等等。
要是在法院判決之後對方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話,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後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借條首先是要表達借款人真實的意願,是借款人自願進行借款,而不是被強迫或者是被欺騙借款。只要是被強迫或者是被欺騙進行借款,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明自己是被騙而書寫的該借條,而不是自願寫的該借條。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該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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