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後果
一、債權債務混同的含義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一)廣義的混同
包括三種情形:
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
2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二)狹義的混同
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係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爲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係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爲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合同債權爲他人質權的標的,則此合同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否則有損於質權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二、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後果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債權債務混同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之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當發生債權債務混同之後,原則上原來的債權債務消滅。比如,兒子欠了父親100萬元,父親過世後,兒子繼承了父親的所有家業,此時便構成了債權債務混同,原有的100萬元債權債務歸於兒子一人,自然消滅。
當然,這裏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還規定了設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據相關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債的關係並不自然消滅:
1、法律另有規定。典型的如票據行爲中,雖經背書轉讓,但若轉讓至債務人時出現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情況,則票據仍可以流通,而票據所載的債權不會因此而消滅,否則對該債務人不公平。
2、債權爲他人權利的標的。當債權被爲第三人設定權利質權時,就必須考慮質權人的利益,使債權不消滅,否則也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關於債權債務混同,我們知道,它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通常我們所說的混同是指狹義的混同,也就是債權和債務屬於同一人。同時,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後果是,除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之外,一旦債權和債務同屬於一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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