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權債務因混合而消滅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一百零五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爲一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但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係的共同體。對外該共同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並不因爲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係存續的前提。所以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爲結婚而混同。
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爲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爲夫妻一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若干年後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離婚后王某依然享有婚前對孫某的個人債權。
三、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夫妻對其財產所做的約定,是一種協議,作爲特殊身份關係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契約,也可以算是一種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調整,但在契約的訂立、解除、違約責任等方面,卻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夫妻約定財產製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合同法的制約。而且依照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獨立的個人財產,夫妻各自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相應債務。
首先,夫妻離婚時,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而該債權債務是在夫妻婚前就已經成立,所以,它不會因爲夫妻間的婚姻關係而消滅。夫妻雙方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即使結婚,婚前的財產也不會轉化爲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婚前的債權債務不會因混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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