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權屬於抗辯權嗎,它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法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賦予一定的權利,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其中包括抵銷權。如果合同雙方互負債務,卻又互享債權,在債務到期時一方可以行使抵銷權,將雙方的債務互相抵銷,而抵銷權的行使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那麼,抵銷權屬於抗辯權嗎?它的行使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詳細說明。
一、抵銷權屬於抗辯權嗎?
抵銷權屬於形成權。抵銷可以構成永久性抗辯,是說抵銷後可以以此對請求權形成抗辯。抵銷權所引起的法律關係的變化限於行爲人與相對人之間,且符合形成權的兩條規則,因此抵銷權屬於形成權。
二、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一般因兩個法律關係而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於多個法律關係而累計的對待債權債務。比如,甲欠乙建設工程款200萬元,乙第一次向甲購貨欠款150萬元,第二次購貨欠50萬元。甲可以以乙兩次共欠其的2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其欠乙的200萬元工程款。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纔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未屆清償期債權可以視爲到期債權,依法抵銷。比如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的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比如都是一級天津大米。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爲,因爲行爲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三、不能行使抵銷權的情況
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
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抵銷。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不得將債務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用以抵銷債務。
2、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
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主要有:
(1)必須履行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欠企業的債務。
(2)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根據教學合同,乙校的張老師應去甲校講授數學課一個月,而甲校的李老師也負有在乙校講授一個月數學課的義務,講課報酬相同。雖然是同種類債務,時間、報酬都相同,但由於張、李二人的講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雙方的講課債務不能抵銷。
許多人認爲,行使抵銷權之後就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因此銷權屬於抗辯權。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抵銷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抵銷權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適用的,它適用於雙方同時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的合同,但有些此類合同並不適用於抵銷權,如教學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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