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把抵押物歸還給債務人案例
一、基本案情:
該案件屬於借貸案件的一種特殊情形,即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非同一人,本案與以往的借貸抵押案件不同之處在於以往借貸案件的出借人一般是抵押權人,這樣才符合從權利(抵押權)從屬於主權利(債權)的民法原理。本案由於實際情況的複雜性,人爲地分離了債權和抵押權。
本案案情大致是:出借人甲是a公司的股東兼實際控制人,借款人乙是b公司的股東兼實際控制人,b公司因經營急需資金找到甲借款150萬元,甲經過銀行朋友介紹就採用了委託銀行貸款的方式出借,即甲以其控制的a公司名義出借資金於b公司,銀行爲第三方受託方(根據a公司即委託方要求將款項劃撥給借款人b公司,銀行不承擔放款項下任何風險,只固定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此種融資方式爲合法有效,央行專門出臺委託貸款的部門規章對此進行規制,有效解決了企業之間拆借的法律效力難題。
a公司出借款項於b公司後,原本當事人想讓乙將其名下的房產抵押於a公司,後被告知房產所在地的浦東房產交易中心不受理(其只受理有金融資質的公司爲抵押權人的登記或者有貿易往來的一般公司的抵押登記),而a公司並無金融資質。後來只好以甲爲抵押權人辦理了抵押他證登記(浦東房產交易中心窗口有固定的辦理抵押登記的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字即可辦理,交易中心不審查雙方有無實質債權)。所以造成了本案出現抵押權人爲甲而債權人爲a公司的抵押權與債權分離的特殊情形。
二、辦案過程:
思路二點:
1、抵押權(從權利)從屬於債權(主權利)二者分離單獨主張抵押權無效;
2、運用訴訟策略使得抵押權人與債權人合二爲一。要證明本案實質上抵押權與債權同一(雖然形式上表明分離),只要證明銀行委貸的出借人a公司的資金是甲所有且甲委託a公司以其名義參與銀行委貸。
至此我們拿到了a公司出借款項的憑證,抵押他證以及從浦東房產交易中心調取了當初雙方辦理抵押他證的抵押借款合同(該份合同上的金額、利息、期限均與銀行委貸合同相同)。上述證據可證明甲與乙之間的借款抵押關係但尚缺一份聯通實質債權人與名義債權人之間的委託借款手續。之後,我們讓a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說明(內容大致爲出借資金爲甲所有,只是甲委託其以其名義放款)。上述證據齊備較全面地反映了本案的原委,也解決了抵押權與債權分離的困境。
三、辦案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了甲享有對乙的抵押權。
通過上面這篇債權人把抵押物歸還給債務人案例,我們瞭解到,在債權人取得抵押物之後,如果債務人重新具備了還款能力。按照規定,債權人是應該歸還抵押物的,畢竟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前提是債務人發生違約。債務人履行完畢債務後,抵押物就會收回已有。這就是這篇案例帶給我們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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