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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異變更債務關係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不可以。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爲了解決婚姻關係當事人內部之間對於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係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並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係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夫妻離異變更債務關係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而婚前個人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都屬於婚前個人債務,作爲配偶的一方無須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挨肩夫妻雙方共同所欠的債務,雙方離婚後,在欠債協議規定的期限或者格外約定的期限之內,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共同承擔這筆欠款,雙方不可互相推卸責任。至於雙方之間協商約定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其中一方超過了自己承擔的份額而償還債務的,就超過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給自己。

2、夫妻個人債務,在離婚之前因爲一方的賭博或者或者其他的一些娛樂性質,甚至是犯罪所欠的錢,在離婚後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自己一個人承擔所有的債務,而自己不承擔任何債務,這在法律上也是承認的。並不是只要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一定屬於共同債務。

如果此時一方對外借債並不是用於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不知情,事後也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這種情況下的債務往往都是按照一方個人債務來處理的。

3、 特殊情況,因爲子女的身體健康,生活又或者教育的各種費用,雖然是由夫妻當中的一人所借,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也是有責任承擔這筆債務的。

我國的夫妻債務的處理中,不論什麼原因,夫妻雙方都應該及時的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約定的,此時只是對夫妻內部產生效力,對外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