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對抗第三人債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財產如何對抗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直到約定就可以對抗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約定財產製產生對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知道該夫妻之間具有關於財產的約定,並明確知道與其權利有關的內容。而第三人對此情況“知道”與否,則需要該夫妻舉證證明。
婚內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對外負債,第三方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債務?
這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問題。對內效力是指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對外效力是對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內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於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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