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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反擔保人有無追償權?

一、我國的反擔保人有無追償權?

我國的反擔保人有無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應當是強制性條款而不是任意性條款。所以不管是擔保人還是反擔保人,行使權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擔責任。

反擔保人向本擔保人承擔反擔保債務以後,反擔保人即取得向債務人求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即爲反擔保人的追償權。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主債務人也就是主合同關係中的主債務人,而不是本擔保人,本擔保人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即成爲反擔保人的債權人,所以反擔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擔保人進行追償。

由於反擔保的設置,法律並沒有規定次數的限制,也就是說對反擔保人擔保反擔保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還可以對反擔保人的權利再次設置反擔保,反擔保人向本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既可以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也可以向次反擔保人進行追償。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行爲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爲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爲,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後可以追償債務人。

二、反擔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纔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三、反擔保的擔保方式

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

1求償保證,是指 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 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佔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反擔保的法律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爲的法律性質是一樣的,都會受到《民法典》的約束與保護,所以反擔保擔責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借貸都會存在擔保人,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證自己的債權的實現,此時有一種人,即反擔保人,是對保證人進行擔保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反擔保人和擔保人享有的權利義務其實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