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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外擔保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對外擔保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夫妻對外擔保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夫妻對外擔保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後經另一方追認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對外的擔保債務,如果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有物保也有人保,擔保人怎麼承擔責任

實踐中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爲如下兩種情況:

1、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

舉個實在的例子,債務人爲借錢將車子抵押了的,那麼在還款期限過後還沒還錢的,那麼需要先將車子拍賣實現價值還款,接着再找保證人還款。

如果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追償的,保證人可以拒絕,並要求其先實現債務人的抵押車還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

在保證合同,發現物的擔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話,那麼債權人追償時,即可以先找保證人還款。

所以,在實際中很多保證合同會有物保又有人保,這個時候保證人即要注意這些抵押物是誰拿的。

其實,有些債務人是先找到擔保人,債權人要求繼續提供擔保後,纔將其他財產作爲拿來抵押,所以導致在債權人追償時,債務人要求按提供擔保的順序進行,即先找保證人還款,其實這違反法律規定,保證人同樣可以拒絕。

夫妻共同擔保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需要雙方進行償還,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爲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