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債務承擔如何進行
一、公司合併債務承擔如何進行?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1)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麼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麼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後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3.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後,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二、公司合併債務的承擔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具體規定,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2.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
3.企業吸收合併後,債券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4.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券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一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綜合上述所說的,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另外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同時如果是一個大公司分成小公司也是要有相關債務的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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