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個人債務

欠款訴訟費怎麼收取

一、案件受理費支付標準

欠款訴訟費怎麼收取

財產案件應按照索賠的數額或價值,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超過一萬元的每件五十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點五支付;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支付。

4、超過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過500000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支付;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照0.8%的比例支付。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按0.7%繳納;

9、10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將按0.5%支付。

二、支付其他必要費用

(一)調查、鑑定、公告、翻譯費用(當地通用的國語和書面語除外)。這些費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和支付;

(二)在人民法院決定的日期前出庭的證人、專家和翻譯人員的交通、住宿、生活費用和加班津貼的費用。這些費用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和支付,而不是實際費用。當事人不承擔人民法院關於公務旅行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差旅費用的費用;

(三)當事人依法複製法院審判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按實際費用收取。

(四)財產保全申請費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實際發生的費用。

三、最終承擔訴訟費用的人

根據人民法院現行程序,受理案件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分擔責任。

如果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自的訴訟利益確定應當承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不僅應當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負擔,而且應當相應地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無論上訴人是第一審勝訴方還是敗訴方,都維持上訴。接受文件的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如雙方均提出上訴,則由雙方分擔。

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訴訟費用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請求訴訟的人承擔。例如,鑑定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出庭日期的鑑定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由鑑定方承擔。

在涉及財產的訴訟中,案件受理費一般根據所涉財產收取,但除此之外,可能還需要其他不付款,包括評估費,保證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