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個人債務夫妻誰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二、哪些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既然是屬於夫妻個人的債務,那麼不管是否離婚,其實都是應當有其個人來承擔的。在婚內,不能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清償。而在離婚的時候,這部分債務也是不會參與處理的,畢竟與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不同,即使是離婚也沒有單獨進行處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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