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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債權申報時有什麼要求

進行債權申報時有什麼要求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
2、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爲勞務或者不作爲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爲可以申報的債權。
3、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
4、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爲已到期。
5、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
6、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標籤:時有 債權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