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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訴訟時效屆滿債務還有效嗎?

一、部分履行訴訟時效屆滿債務還有效嗎?

部分履行訴訟時效屆滿債務還有效嗎?

這種情況下,債務是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應認定爲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因此中斷。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根據該規定,債務人若部分履行的話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也有明確的解讀,即其認爲“基於債務的整體性,在義務人部分承認或履行的情況下,我們應推定其認可全部債務的存在。對部分債務的承認所具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也應及於剩餘債務。部分清償只是承認的一種類型,通過對債務的部分清償,債務人有效的承認了債務的存在並承認了自己負有義務.因此,認定部分履行債務對全部債務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訴訟時效中斷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二、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有些債務人會部分連續債務,償還一部分,這樣也應該視爲履行了合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等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依然可以主張債務,在計算違約金方面,可以按照未履行的債務本金計算滯納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