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欠條的認定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法官經常會收到很多虛假、僞造的欠條證據,這就給庭審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一定要正確認定欠條的效力,這樣才能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本站小編整理了離婚債務欠條認定的相關資料,詳細請看下文。
下面試就離婚案件中的欠條的認定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一、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常提交借款人一方書寫的欠條,以證明家庭共同債務的。
對該種情形,各地法院趨向於從證據本身屬性認定。如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07)句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認爲:原告提交的證據借條,被告有異議,該證據所形成的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系原告親屬,存在利害關係,證明效力較低,故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認定。該法院從證據的本身來認定其證明力。
也有法院有意避證據的鋒芒對證據予以認定,如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07)三亞民一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所指王世新與陳羣離婚糾紛上訴案中,在證據的認定中,認爲“關於陳羣主張與其二姐夫借款治病,要求王世新共同償還債務問題。雖然陳羣提供兩張借條,但王世新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同時,陳羣一直不將借款治病的事實告知王世新,因此,陳羣要求王世新共同償還債務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述,爲了解決上述各種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夫妻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欠條一般不應予以認可爲適,但另一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理由如下:根據欠條的出具規則,一般借款時,都是由借款人出具欠條給出借人,由出借人保留欠條以主張債權。歸還借款時,欠條收回或銷燬。但在離婚婚姻糾紛案件中,離婚一方當事人自己提交欠條至法院,與欠條一般保留在出借人手上的慣例不符,明顯具有僞造債務想多分共同財產的嫌疑,因此,此種情況下,對證據欠條效力可不予認可。而且,由於欠條已經在婚姻一方當事人手中,視爲欠款已還清,作爲債權人,一般也不得另行起訴追還欠款。當然,實踐中確實存在出借人爲主張債權,由於方法失當,把欠條交給離婚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如不認欠條的效力,會造成不公,但個案的不公平會帶來整個社會的公平。
二、實踐中,也有一方當事人提交借款時借款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等憑證作爲書證,以證明家庭存在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直接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共同債務。理由是:
1、由於借款合同等憑證是債權債務人雙方共同簽訂,僅僅憑一方提交的合同,尚不足以認定借款合同的存在的。
2、由於我國婚姻案件中一般不主張第三人的參與,所以債權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可行性不大。
綜上,由於此種情況雙方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院應告知債權人和當事人該借款合同等借款憑證所涉債務可另行起訴。
三、離婚一方當事人提交借款人一方書寫的欠條的同時,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這種情形,本人認爲對欠條效力也應不予認定爲適。理由基本同情形一。
即由於借條已在借款人的手裏,出借人還出庭作證證明借款尚未歸還,證據不足。
四、提交借款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等憑證作爲書證,並且提供證人作證。對這種情形,較爲複雜。但總的處理方式,還是不宜在判決書裏對該債務作判決爲宜。理由如下:
1、如僅僅提供證人作證,如債權人出庭作證的,尚不足以認定債務的存在,必須出示雙方共同簽定的借款合同等書面憑證。但證人不是當事人,證人自己又提供證據不妥,也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相符合。
2、主張存在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也不應當提交另一方保存的合同,如提交,也不應當認定,理由同本文的情形一,即兩份合同都在借款人手中,理應認定借款已經歸還。
3、假如在判決書中認定離婚雙方承擔債務的方式,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債權,無形剝奪了債權人主張連帶債權的權利。
4、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必到期,如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該共同債務,其法律效果如何?是判決直接向債權人償還借款?如是,是否構成了侵犯了離婚一方的期待權?如法院僅僅判決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意味着債權人也可依據該判決申請執行,或者再另行起訴呢?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債務欠條認定的相關資料,相信大家看完之後,對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一定的瞭解了。正確認定婚姻關係中的債務欠條,才能在離婚判決時做出準確判斷。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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