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承擔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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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爲標準,可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爲標準,可以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根據本案並沒有原債務人與受讓人的簽章轉讓免責合同,所以債務承擔人爲加入型,不免除原債務人的義務。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其實是緊密相連的,一旦債權人要想將自己的債權進行轉讓,那麼在通知債務人的情況後,債權人推出該債權債務關係,第三人進入之後,發生債務承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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