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在生活過程中會產生債務的問題,其中有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那麼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之後,先要知道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呢,之後纔可以理解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規定中是如何認定的?等等。下面就由小編爲您解答這些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及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爲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物的,爲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裏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於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我們生活過程中,會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如夫妻共同債務有沒有例外的情形?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有哪些?更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遇到時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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