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債務公證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債務公證有用,公證在我們國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婚內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承擔人的,對外無約束力,債權人仍可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一方以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償還相應債務。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承擔人的,離婚時可作爲分割財產的依據。而且公證處對公證申請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且要帶齊法律及公證處認爲應該帶齊的材料。
二、夫妻債務約定時間問題是怎樣的?
以約定時間處在夫妻共同債務發生之前或者之後,作爲確認約定對外效力的一個實質要件。
夫妻對財產、債務的約定,對內具有法律效力自不當言,但是,對內有效未必當然對外也有效。約定的設定沒有第三人蔘加,其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關鍵在於約定的內容有無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審查確認上,約定的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對象。夫妻共同債務發生在前,債務分擔的約定形成於後,這種變無限責任爲有限責任的債務分擔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應當確認其對第三人無效。國外民事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時間與效力早有明確規定。法規定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是婚前作成,結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夫妻債務可以公證處公證嗎?
以登記或公證作爲約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並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約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登記或者公證。登記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公證機構是公證處。以登記或公證作爲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舉證不能的困難,可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審查和認定。對此項制度,國外早已實行多年,法國民法典、西德男女國權法、瑞士民法均載有條文規定。
夫妻債務公證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爲、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爲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爲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公證機構在我們國家非常的重要,比如說一些遺囑,還有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關於財產和債務方面的分割都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此時如果攜帶好身份材料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非常有效,日後發生糾紛,可以以此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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