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債務是否追加被告人?
一、離婚後共同債務是否追加被告人?
根據材料,是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爲被執行人。
1、認定爲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根據材料,公司爲夫妻公司,夫妻二人的公司股東,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屬於共同債務。
2、追加配偶爲被執行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離婚時的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個人債務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其他婚前個人債務;婚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共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也應視爲個人債務,但該項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爲目的。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他方不負連帶責任,沒有清償義務,但自願協助清償的法律不禁止。
綜上所述,離婚後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協商後共同償還,不得推卸償還責任。債務屬於雙方離婚後的共同財產分割範圍內容,理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償還。其中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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