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1、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必須先找欠款人要錢,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保證人才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錢,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2、保證人作爲被告的情況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起訴,也可以只起訴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訴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也可以同時起訴。
3、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不同。
一般保證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纔會使用訴訟時效中斷;而在連帶保證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期間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斷。
4、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是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
二、對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保證方式分成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對於保證人來講,連帶保證承擔的法律風險是比較大的,但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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