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最長期限兩年是怎麼回事
連帶擔保最長期限兩年是怎麼回事
其實這裏的連帶擔保應該是指連帶保證制度。因爲擔保期限是沒有直接的限定的。它是依附在主債務合同裏面的。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那麼這個保證期限又是怎麼計算的?保證期限不是在保證合同訂立的時候就發生作用的,而是等到主合同到期之後或者債權人催要款項的時候才真正開始計算的。一般也就是半年。在這段時間裏,債權人是可以直接找保證人還錢的。當然,如果這段時間一旦過了,債權人也就不可以再找保證人還錢了,保證人的義務就到此解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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