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保證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證期間和保證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係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時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說明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後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纔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它是權利人在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間,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爲訴訟中的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因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雙方簽署擔保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債權人在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一定要明確,這既是計算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依據,也是計算法定保證期間的依據;
2、保證期間的約定不能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合同約定的何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擔保方式。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然後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程複雜、程序慢長;
4、債權人一定要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主張權利。
5、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計算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
綜上所述,保證期是保證保證人履行債務的時間。 這段時間不能被中斷或暫停。 具體期限由雙方商定。訴訟時效的期限爲三年,這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中止訴訟時效,事後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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