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擔保餘值的會計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未擔保餘值的會計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租賃款,在租賃期開始日,應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未擔保餘值,借記本科目,按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最低租賃收款額和未擔保餘值的現值之和),貸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或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的,企業(租賃)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購買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應收款”科目。存在未擔保餘值的,按未擔保餘值,借記“租賃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承租人未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企業(租賃)收到承租人交還租賃資產,存在未擔保餘值的,按未擔保餘值,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存在擔保餘值的,按擔保餘值,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應收款”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確定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減值準備”科目。未擔保餘值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未擔保餘值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未擔保餘值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預收租金下未實現融資收益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對融資租賃,承租方要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出租方要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對預付、預收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確認融資費用如何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如何分配,準則並無詳細的規定。對於該問題大部分教材採用的是第一期不分配或最後一期不分配的做法。對於此做法,與《企業會計準第21號——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第十九條規定“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相悖,第一期和最後一期也在租賃期內,所以也要分配收益和費用。
對於第一期不分配收益和費用的做法,因爲在租賃的第一期,應付租賃款已經發生,根據權責發生制,應當分擔融資費用、分配融資收益。不僅如此,應分攤的融資費用、分配的融資收益在租賃期內應該最多,因爲其應付租賃款、應收租賃款最多。因此,應接應付租賃款、應收租賃款減去第一期租金後的餘額計算承租方第一期應分攤的融資費用以及出租方應分配的融資收益。對於最後一期不分配收益和費用的做法,也不妥。在大部分教材中,如果第一期確認了費用或收益,在實際利率法下,承租人在最後一期期初支付或出租人在最後一期期初收到租金以後應收或應付本金的餘額爲零,於是計算出的最後一期應分配的收益或費用爲零,這顯然與準則的要求不符。爲了更好地符合準則的要求,對於收益和費用可以考慮在租賃期的最後兩期內改用平均年限法對未確認融資費用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分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經濟方面的專業名詞,可能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理解,比如說有一些爲擔保餘值的會計處理方式,大家就比如是很清楚,在這裏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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