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收到分配的剩餘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收到分配的剩餘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分配剩餘財產必須要按照既定的順序進行,對於任何的已經設立成功的公司,若是由於管理者做出的決策不恰當等原因導致的公司破產,此時除了償還債務和分配這些剩餘的財產外,公司並不能開展其他的活動。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
二、如何對公司股東的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尚有剩餘。也就是說,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於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均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並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如爲國有企業,其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如爲實物財產的分配,其價值有差額時,按投資比例計算。
綜上所述,一般分配剩餘財產的情況都是公司在進行破產的程序時候發生的,雖然出資者是股東,但是公司在設立之後是會和當事人建立債權關係的,所以在分配剩餘財產的時候,是必須要按照既定的順序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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