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生責任的承擔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醫生責任的承擔是什麼
醫療事故中醫生承擔的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醫生做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醫療診治規範的行爲,情節嚴重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爲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爲;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當中的處罰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爲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鑑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最後,發生醫療事故後,首先應該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對醫療事故作出調查,以及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事故等級進行評定,然後醫患雙方再進行賠償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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