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醫療事故醫生有過錯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是醫療事故醫生有過錯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爲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
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陪護費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已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鑑定費
鑑定費用是患者的實際支出,屬患者損失的範圍,醫方應當賠償。鑑定費用的確定,以鑑定機構收取鑑定費用的收據爲憑,予以認定。
醫療事故中對患者及其近親屬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了上述十二種,每一個賠償項目都有相應的賠償標準。但醫療事故賠償,是要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醫療事故後才進行賠償。
患者在醫院的救治過程中,由於醫生的技術或者不負責的態度導致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那麼作爲院方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賠償的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醫患雙方來協商確定,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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