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在法律上,過失與過錯都屬於行爲人主觀方面的錯誤,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的不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個概念,過失只是過錯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醫療事故中的過錯,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過失造成的事故。但是醫療過失就僅僅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所以過錯比過失範圍更廣。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三)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爲患者提供查閱、複製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啓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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