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況?
一、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況?
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的情況,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只有構成了犯罪纔能有相關的定罪量刑和刑罰處罰,銷燬、隱匿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罪。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此情節成立的犯罪是醫療責任事故罪。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該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和第290條第1款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醫療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體是或者許可證的醫院診療人員和護理人員,其醫療過錯造成了患者身體受損的損害結果,且有因果關係。
二、犯醫療事故罪怎麼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情節: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可以分爲法定的量刑情節和酌定的量刑情節。醫療事故罪也適用這些量刑情節。
法定情節包括從重處罰的情節,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則包括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人一貫的表現犯罪後的態度等。
在一般的犯罪中,對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犯罪人一貫的表現強調不多,當時在醫療事故罪中,損害事實和行爲人的一貫表現卻是相當重要的量刑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醫療事故一般不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但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上述情況下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會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對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作出處罰,如果對有關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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