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罪要注意什麼
醫療事故罪是發生在醫護人員診療活動當中的,一般情況下會造成患者的人身傷殘甚至死亡。在對醫療事故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同時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有很多。究竟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罪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醫療事故罪的認定需注意區分以下幾點: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爲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爲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爲。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爲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爲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二罪的相似之處在於:
(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
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
(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行爲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於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於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爲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許多時候普通人會將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一些差錯當作是醫療事故罪的表現形式,其實這樣是不對的。同時,因爲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也會導致普通人的混淆。在對醫療事故罪認定的時候需要對上述幾個方面進行注意,這樣才能準確的進行認定。更多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我們竭誠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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