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罪要注意什麼
一、在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罪要注意什麼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裏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
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
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爲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爲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爲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爲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爲。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爲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在醫療事故當中極其容易產生醫療事故罪,但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注意是否在醫療事故的過程當中,有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從而導致了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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