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起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起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1)有醫患關係;
(2)醫療行爲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後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爲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二、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這種醫患之間的契約關係中,院方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如患者爲了就診進入醫院但還沒有掛號時受到院方過失傷害,常見的有:急診找不到醫護人員、掛號室拒收大額現鈔、導醫錯誤、醫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因爲此時醫患雙方的當事人是爲締約契約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雖非以給付義務爲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產生了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
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第134條規定了十種責任承擔形式,其中比較適合醫療糾紛的形式主要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和賠償損失等。當然雙方也可以通過中介組織的調解來解決糾紛。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如病人出院後,由於院方沒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而致患者錯誤服用而受到傷害時,或患者在診治結束後院方沒有保護患者的隱私,予以暴露或張揚,或擅自將其可辨認當事人的照片用於論文的發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療時需要既往的病史記錄,而保存病歷的院方拒不提供病歷等臨牀資料並造成患者損失的,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發生醫療事故時,當事人應提交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在當事人提起關於醫療事故的訴訟以後,由醫療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對該訴訟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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